关于核实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今年申请时间较短,结合我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受理的实际情况,经科技部批准,我省拟受理2008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在前次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过程中个别市把关不严,致使部分申请材料经核实后仍不符合申报要求,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必须会同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核实意见表》,并正式行文上报。如发现申请材料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格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必须实时将申请企业名单送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会商。
二、对未列入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公示名单的企业,各市要督促企业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并严格审核,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再次申报。
三、各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认真核实有关中介机构资格,中介机构自身违规存在不良记录的不得从事高新技术企业鉴证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企业相关材料一律无效。(推荐中介机构目录请查阅省科技厅网站10月16日通知通告栏目,不在推荐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请到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查询有关资质情况)
四、本次申请网络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行文及书面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一式2份,其中一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
文件及书面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东楼104室(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
联系人:付晓霖 电话:0531-82380932
附件:____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核实意见表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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