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8-10-11 11:55:00  作者:  来源:薛城区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简介:薛政发[2005]3号 薛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 ...


薛政发[2005]3号

 

薛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镇政府、临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薛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枣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三年评审表彰一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区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区科技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区科技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经区科技局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推荐。对本区以外的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区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区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对具备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 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 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 已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八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薛城区科学进步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初审并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单位提供的报奖项目进行复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并在区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由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特等奖授予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者,奖金不低于一等奖,数额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获得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后又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提高了奖金的,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区科学技术奖励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奖励。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技局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区政府印发的《薛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fengl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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